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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