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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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
第二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管理的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
第五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第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
第七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
第九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
...
第十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评估工作。
上级...
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资产评估的具...
第十三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应作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服务性中介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
第十五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
第十七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
第十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凡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
第十九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未取得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
(...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并与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协议书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委托评估协议生效后,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评定和估算。...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应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需要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资产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资产评估,逾期仍不进行...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外购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评估,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按国家有关法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的具体标准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执行。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评估费...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干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或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