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外购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评估,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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