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资产评估,逾期仍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指令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支付。评估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