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