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