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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