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评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