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应作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评估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