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专业评估人员;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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