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