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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