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