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凡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从事专业性资产评估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