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自主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并与之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协议书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二)被评估项目名称;
(三)评估内容;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期限;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收费办法和金额;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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