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干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或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