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土地监察人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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