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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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第二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 第五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第六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七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第九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 第十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 第十一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土地监察专员。 第十二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 土地...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第十四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四条 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五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 第十七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七条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八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九条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 第二十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不得阻挠。询问或检...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重大的、复杂的案件,应当对查处案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六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写出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土...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土地监察人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查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