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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