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