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九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九条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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