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七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七条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