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六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