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受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不处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