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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