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