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