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铁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地方铁路建设,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外省地方铁路的衔接问题;
(三)制定地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运营业务管理规则;
(四)对地方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行业管理,并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地方铁路国有资产和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六)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铁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地方铁路建设,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外省地方铁路的衔接问题;
(三)制定地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运营业务管理规则;
(四)对地方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行业管理,并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地方铁路国有资产和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六)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