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铁路和与地方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工作。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并接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