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是重要的运输手段和基础性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经济建设中注重地方铁路建设。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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