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是重要的运输手段和基础性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经济建设中注重地方铁路建设。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