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按《铁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地方铁路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铁路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