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