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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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
第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第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
第九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
第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达到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道路运...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负有安全生产监...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属地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应急救援职责:
(一)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生产经营...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事...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查处进行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以及施工单位...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