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