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的;
(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
(三)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的;
(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
(三)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