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以及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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