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属地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