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