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达到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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