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在地下空间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学校、幼儿园、商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宾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单位或者场所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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