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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