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五)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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