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