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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