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