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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