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活动。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