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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