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抽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