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矿山井下作业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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