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一百人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