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