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8-06-06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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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信...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支...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有关部门应当向数据库提供中小...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抵押物登记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政府出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并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条 引导、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取得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标准认证,为市场开拓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和协调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投诉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中小企业投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节能减排、质量、财政税收、金融...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